导读: 8月31日,两面针公告称,捷康公司停产整改的原因是由于三氯蔗糖生产线 配套的废水处理没有完全达标。不过观察注意到,当地环保部门官网显示,捷康公司的环保违法事实是“年产800吨三氯蔗糖及三氯蔗糖酯生产线提升改造项目未经审批投入生产。”
“年产800吨三氯蔗糖”是一个什么概念呢?根据两面针2015年的财报,公司全年生产的三氯蔗糖达到1487.37吨,800吨占其全年生产量之比达53.8%。
值得注意的是,射阳县局认定捷康公司的违法事实是相关生产线未经审批投入生产,但两面针披露的则是相关生产线配套的废没有完全达标。
8月31日下午,以投资者身份致电两面针董秘办,董秘办工作人员表示,董秘莫善军已经出差了。而对于射阳县环保局出 具的上述行政处罚,该工作人员表示:“我们去核实了,你说的环保局公示的这个(罚款40万元),这个情况确实是有的。”上述有关人员称,环保局公示的那个 行政处罚和两面针公告里的《环境违法行为整改通知书》并非是一个事项,“这其实是两个事情。”
按照上述工作人员的说法,捷康公司“年产800 吨三氯蔗糖及三氯蔗糖酯生产线提升改造项目未经审批投入生产”和“三氯蔗糖生产线配套的废水处理没有完全达标”是同时存在的环保问题。那么,这里就衍生出 另一个问题,既然捷康公司早在8月10日就被射阳县环保局进行了行政处罚公示,但为何时至8月底,两面针仍未就此进行公告?
“这个不是一定要 发的。”上述工作人员表示,射阳县环保局公布的捷康公司环保问题是属于行政处罚,并未以红头文件进行传达,“而这份(《环境违法行为整改通知书》)是以红 头文件方式传达的,我们只能以红头文件为准,来向上交所汇报和递交材料。没有红头文件就发不了的。”
观察注意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第四章第三十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
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其中,重大事件包括“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和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表示:“如果停产的生产线和产品对公司营收和利润有10%以上的影响,那么这将构成信披规定里的‘重大性’,上市公司应及时进行披露。”
不过,翻查两面针的财报,两面针并未公开“年产800吨三氯蔗糖及三氯蔗糖酯生产线”所创造的营收和净利润,故仍难以判断这是否构成王智斌律师所提到的经营“重大性”。